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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人民政府,州級各部門,省屬駐州行政企事業單位,州屬行政企事業單位:
《甘孜州行政效能投訴辦理制度》已經州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甘孜州行政效能投訴辦理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效能投訴和辦理工作,保證行政效能投訴得到正確、及時辦理,改變機關工作作風,提高機關行政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信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行政效能投訴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全州各級行政機關、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影響行政效能行為的投訴。
第三條 行政效能投訴和辦理遵循下列原則:
(一)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
(二)實事求是、有錯必糾;
(三)教育與懲戒相結合;
(四)監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
第四條 行政效能投訴辦理,應當依靠群眾,為投訴人保守秘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投訴人。
第五條 各級行政效能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內行政效能投訴的指導、受理和督查工作。
第六條 各級監察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內行政效能投訴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七條 各級各部門應當確定行政效能投訴辦理機構和人員,公布投訴方式,履行以下職責:
(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受理和辦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本部門以及工作人員的投訴工作;
(二)受理和辦理同級行政效能投訴中心轉辦的投訴件;
(三)定期匯總、分析和上報行政效能投訴、辦理情況。
第八條 投訴人可以采用書信、電話、電子郵件、傳真等形式,向各級行政效能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投訴,也可以通過 “中國甘孜”網站中“甘孜州機關行政效能建設”專欄投訴。
投訴人進行行政效能投訴,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不得干擾和影響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投訴對象要明確,投訴內容應當具體、客觀、真實,投訴事項應當載明投訴人姓名、地址、投訴請求、事實、理由;采用口頭形式提出的,工作人員應當按規定做好相關記錄。
第九條 各級行政效能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受理下列對行政機關、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影響行政效能行為的投訴:
(一)不依照規定程序、權限和時限履行職責的;
(二)違反政務公開規定,不履行公開和告知義務,侵害行政管理相對人知情權的;
(三)工作敷衍塞責,推諉扯皮,效率低下,增加行政管理相對人辦事成本、造成經濟損失的;
(四)違反規定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
(五)不落實服務承諾,工作作風蠻橫粗暴,服務態度惡劣,故意刁難企業或群眾的;
(六)違反規定亂收費、亂罰款、亂檢查、亂攤派的;
(七)利用職權索取、收受財物,要求辦事人提供消費娛樂活動的;
(八)其他違反規定,影響行政效能和政府形象的。
第十條 各級行政效能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受理投訴事項應當進行登記,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分別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一)對不屬本制度第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的原因,所投訴的問題應向何處反映;
(二)由州領導批辦的投訴,或投訴事項涉及重要、復雜問題或者情況緊急的,由州行政效能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辦理;
(三)受理的投訴事項屬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門辦理的,轉送相應工作部門辦理;
(四)受理的投訴事項涉及下一級政府工作部門的,交由下一級行政效能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辦理,并抄送下一級監察機關;
(五)轉送辦理的投訴,實行首辦責任制。各級各部門應限期辦理,并及時報送辦結報告。
第十一條 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轉辦的投訴事項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書面告知投訴人。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承辦人員填寫《行政效能投訴辦理情況登記表》,經單位負責人審核后,報同級行政效能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結案。
(一)投訴反映的問題不存在、與事實不符的;
(二)投訴反映的問題,被投訴部門已經進行整改或者作出處理的;
(三)投訴反映的問題簡單,涉及人員過錯行為顯著輕微的。
第十三條 轉送辦理的投訴事項,在辦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督辦:
(一)推諉、敷衍、拖延,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結的;
(二)未按規定報送辦結報告的;
(三)未按規定程序辦理投訴事項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督辦的。
第十四條 各級行政效能投訴事項的督辦,須報經同級行政效能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批準后,方可下發《行政效能投訴督辦通知書》。
第十五條 立項督辦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關部門或人員的行政效能過錯責任:
(一)對收到的投訴事項不按規定登記的;
(二)對屬于其法定職責范圍內的投訴事項不予受理的;
(三)對投訴事項不認真查辦,故意拖延、隱瞞、不辦理的。
第十六條 對投訴事項的辦理和督辦應當自立項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同級行政效能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投訴人對答復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請求復查。
第十八條 投訴事項辦理結束,承辦單位應將辦理結果抄送同級行政效能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九條 受理行政效能投訴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恪盡職守,做到依法、及時、正確、規范,做好投訴的受理登記、辦理、轉辦、督辦、反饋、回復和歸檔立卷等工作。
第二十條 甘孜州行政效能投訴中心聯系方式:
電 話:0836—2836278
電子郵件:gzzxnb@163.com
傳 真:0836—2836126
第二十一條 各級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擅自將投訴人舉報、檢舉、揭發的材料或相關情況透露給被舉報、檢舉、揭發的單位或人員,打擊報復投訴人、侵害投訴人利益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第二十二條 投訴人應對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如有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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