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7月24日20 17:46 | 來源: | 字體:【大中小】 | 【打印文本】 | 分享到: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甘孜藏族自治州全面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實施意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政府信息公開是指政府主動或被動地將公共事務管理中掌握的公共信息依法定的程序、范圍、方式、時間向社會公開。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實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州、縣政府及各部門(以下簡稱“信息公開單位”)。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遵循“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和“誰提供、誰審核、誰負責”的原則,做到該保密的堅決保密,該公開交流的必須公開。
第二章 不公開范圍
第五條 信息公開單位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及國家保密局與中央國家機關制定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科學界定應公開信息和不公開信息。
第六條 信息公開單位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七條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向社會公開:
(一)危害國家政權鞏固和防御能力的涉密信息;
(二)影響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安定的涉密信息;
(三)損害國家對外活動中政治、經濟利益的涉密信息;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涉密信息;
(五)科學技術發展中的涉密信息;
(六)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工作中的涉密信息;
(七)其他法律法規禁止公開的涉密信息。
第八條 下列事項未經主管機關批準或權利人同意,不得擅自公開:
(一)不屬于國家秘密,但不宜對外公開的內部信息;
(二)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三)醞釀、討論、審議過程中的政務信息。
第三章 審查程序
第九條 信息公開單位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第十條 政府信息公開實行自審與送審相結合的制度。
(一)擬辦人對政府信息擬定涉密屬性、作出標識;
(二)分管領導審核;
(三)主管領導審批簽發。
(四)對是否屬于涉密信息及密級不明確、有爭議的,應當
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上級主管部門或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四章 檢查考核
第十一條 州、縣國家保密局負責監督檢查信息公開單位實施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的情況,納入保密工作目標管理。
第十二條 發生國家秘密信息泄露,依法依紀追究直接責任人及相關領導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黨委、人大、政協、群團機關信息上網保密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甘孜州國家保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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